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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05号颁布时间:2005-11-24

   
市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通知》第四条中个人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房产原值,由纳税人持合法、有效的法律证明文书(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等)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房产原值认定手续。对能够提供购房原始凭据的纳税人,可直接到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税款缴纳手续;对不能提供购房原值的纳税人,由纳税人到税务机关指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税务机关根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出具《非购买形式取得房产原值认定证明》,房产交易部门根据税务机关出具的《非购买房产原值认定证明》办理代征税款手续。
   
附:《非购买房产原值认定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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