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3]4号颁布时间:2003-01-06

     2003年1月6日 青国税函[2003]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贯彻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必须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六条所述四种产品。生产企业出口视 同自产产品,应于产品出口前填写《生产企业收购视同自产产品备案审批表》报各管 理局。各管理局于每月30日前汇总上报市局审批。对未办理备案和未经市局审批的 企业视同自产产品不得办理免抵退申报。   二、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必须提供收购自 产产品的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 上列明的视同自产产品的名称、数量须与生产企业提供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 联)上的出口产品名称、数量一致。   三、供货企业销售给生产企业或为生产企业加工视同自产产品后,须向其主管税 务机关提供生产企业的退税登记证(副本)、供货合同和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管理局 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恢复使用增值税税收专用缴款书的通知》 (财税字[1996]8号)有关规定为供货企业开具增值税税收(出口货物专用) 缴款书。   四、生产企业每月办理增值税纳(免抵)税申报时,须按当月实际出口情况注明 视同自产产品的出口额,并如实填报《生产企业当期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月报表》 报各管理局。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凡不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 的,各管理局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 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青国税发[2002]131号)文件有关规 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凡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的,由企业填报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审批表》,各管理局在核实生产企业全部视同自产产品 供货业务、纳税情况正确无误后,报市局审批。凡未经市局核准,生产企业出口的视 同自产产品不得办理免、抵、退税。   五、生产企业不如实申报视同自产产品出口额的,各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 处罚。   六、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