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4]74号颁布时间:2004-04-01

     2004年4月1日 青国税函[2004]74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2004]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 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 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 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 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 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收益和投资 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照《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8]97号)有关规定执行:   (一)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的税务处理企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转让股权或股份 的损失,可在其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 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收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 企业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 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被持股企业帐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 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入股权转让价。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被投资企业实际支付的出资额,或 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