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20日 青国税函[2004]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我市供热企业在2003年至2005年供暖期期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
收入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审批,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审批并报市局备案。
二、我市供热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期间,必须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
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即征即退项目的销售额的,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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