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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22号颁布时间:2005-02-05

     2005年2月5日 青地税发[2005]22号 市稽查局、市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 的通知》(国税函[2005]20号)转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荷兰两国政府互免国际航空运输收入税收换函生效的通 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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