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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2005]6号颁布时间:2005-01-20

     2005年1月20日 青地税发[2005]6号 稽查局、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3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5年 2月1日起,启用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以 下简称《联运发票》),原旧版《联运发票》全部作废。届时各单位应将库存的旧版 《联运发票》和纳税人所持有的旧版《联运发票》进行收缴清理,并于2月底按照发 票缴销的有关规定统一缴销。   二、各单位应加强《联运发票》管理,严格实行验旧购新制度,按纳税人1个月 的发票使用量发售发票。   三、《联运发票》由市局统一印制,采用无碳压感纸印刷,最终销售价格为 1元/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新版《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式样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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