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2月10日 青地税发[2004]225号
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税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
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939号)、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
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
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附件: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
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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