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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出版行业、新闻单位支付劳务费和稿酬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青地税函[2004]143号颁布时间:2004-11-03

     2004年11月3日 青地税函[2004]143号 征收局、稽查局;各地方税务分局、各市区局:   稿酬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是个人所得税的重要税源之一,出版和新闻单位是主要 的代扣代缴单位。据调查,代扣代缴单位在具体实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中存在一 些政策问题,影响了代扣代缴工作质量。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规范和明确出版、 新闻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出版、新闻单位支付个人稿酬具体扣税问题   出版、新闻单位支付作者的稿酬时,必须按出版物(书)上实际列明的作者人数 和作者个人实际取得的稿酬金额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支付给作者的稿酬所得必须依 每一个作者的实际取得所得金额的签名明细表,依此作为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 款的依据。凡不能提供每一名作者个人实际领取稿酬所得的签名明细的,代扣代缴单 位应按支付签订合同上的作者个人所取得的所得据实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得分摊计算 每一名作者个人稿酬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出版、新闻单位支付个人劳务报酬所得扣税问题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取得的报酬。对出版、 新闻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应按实际支付个人所取得的所得据实依法扣缴 个人所得税。对一次支付个人劳务费金额小于800元的(含800元),个人不能 提供完整计税依据的,可暂按3%预扣率依收入全额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年度终了后 1个月内纳税人可凭有关合同、纳税凭证等资料,到劳务发生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汇 算清缴有关税款。    三、关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问题   各新闻、出版单位在支付本单位员工的工资薪金所得时,不论是否达到纳税起征 点,均应将支付职工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填列到“扣缴个人所得税及支付个人收入 明细报告表”中。同时,对支付非本单位人员劳务报酬收入时,亦应将支付个人所得 的明细情况全额全员列入到有关报告表中,亦可通过电子申报、二位码或纸制报表方 式等,一并于次月七日内上报给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在具体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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