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税额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3-15
青财税[1999]47 号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额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
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关于大、小型客车的划分问题 乘人汽车凡具
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为大型客车:
一是车身重量加载客货重量超过4.5吨(不含4.5吨)的;
二是载客人数超过20人(不含20人)的;
三是车辆长度超过6米(不含6米)的。
其余为小型客车。
2、关于本次税额调整的执行时间。 本次税额调整自1999年8月1日起执
行。为方便纳税人纳税和税务机关征收,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在2000年车船使
用税征收期内将1999年8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应缴纳的税款一并征
收。
附:山东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政府调整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
税税额标准有关规定的通知》(鲁财税字[1999]36号)(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