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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客商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规定

颁布时间:1986-03-25

为扩大我市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吸收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加速经济技术开 发区和老市区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沿海十四个港口城市 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和工商统一税的暂行规定》精神,特对外国和港澳等地区的公司、 企业及个人(以下统称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老市区投资兴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和在老市区兴办的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免征地方所得税五年。 二、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兴办的生产性中外合作、客商 独立经营企业,以及在我市老市区兴办的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减按15%税率征收的 中外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含十年)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前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税,免征期满后,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 三、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老市区内投资兴办的经财政部批准企业所得税打八 折计算征收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在按税法规定享受免征、减片企业所 得税的同时,也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免征减征期满后,地方所得税按税法规定的税率 ,打八折计算征收。 四、一九九0年以前,客商在我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及老市区投资兴办经营期限在十年 以下或商业、旅游、服务等非生产性行业的中外合资、合作、客商独立经营企业,其中由 于条件优惠,技术先进或利润率低,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享受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优 惠的,经企业申请,也可以给予一定时期的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照顾。 五、有关减征、免征地方所得税的审批手续,由市税务局负责办理。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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