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关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5-05-24
为了加强城市的维护和建设,扩大与稳定城市维护建设的资金来源,根据国务院
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征城市维
护建设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范围和对象。凡是在我市缴纳产品税、营业税、增值
税的单位(包括中央、省属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要按
照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产品税、营业税、
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产品税、营业税和增值税同时缴纳。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包括黄岛区)的,税率为百
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县城和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
和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时间。城市维护建设税从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征收,
本通知下达前应缴纳的税款,于接到通知后七日内补交,以后按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缴纳。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原市青革发〔1979〕75号文件中对区以上集体
企业提取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的规定停止执行。但过去欠交的部分,仍应按原规定补
交。
四、城市维护建设税由税务部门征收管理。属于为税务部门代扣代缴产品税、营
业税、增值税的,要按规定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所需的业
务费、宣传费等,市区暂按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千分之三提取,由市税务局统一
管理和使用,各县由县政府自定。
各级政府一定要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纳税人要增强法制观念,依法纳
税;税务机关要搞好征收管理,按照政策,依率计征,使应征税款及进足额入库,保
证城市维护和建设的需要。
有关征收的具体政策问题由市税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