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征收科职责范围的通知
青地税计[1998]24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计[1998]24号
各分局:
为不断提高税收征收水平和服务质量,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经1998年第19
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各分局征收科职责范围统一如下,望认真执行。
一、受理纳税(费)申报(包括税收稽查,代扣代收,代征税款的申报),开具
税(费)缴款书,受理零散税收的申报、征收;
二、办理延期申报手续,并对未申报户进行催报;
三、负责对当期未入库税款的催缴;
四、对入库缴款书(含收入退还书)销号;
五、对逾期申报户进行罚款,对税款逾期入库的纳税人加征滞纳金;
六、负责税(费)申报表资料的录入;
七、整理、保管税(费)申报表、税收缴款书;
八、纳税申报方面的咨询;
九、收受财务会计报表,整理后交档案室;
十、受理涉税文书;
十一、打印收入退还书;
十二、税收会计核算(征收部分);
十三、发放税(费)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