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收税款工作的通知
青银[1998]410号颁布时间:2000-10-16
1998年8月14日 青银[1998]410号
市各商业银行:
最近,我分行陆续接到一些反映,有的商业银行在经收税款业务时,税票各联次
盖章时间不一致或不盖章,有的税票提错串行,还有的税款入库不及时,这些问题给
纳税人和税务部门的工作带来了不良影响。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收税款工作,促进
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现提出以下几点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商业银行,特别是代办国库业务和进驻税务纳税服务厅的银行,要严格按
《国库条例》、《国库条例实施细则》、《专业银行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其
他有关国库业务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办理税款的入库工作,严禁税款在任何环节、
以任何形式积压、占用。
二、各商业银行在受理税款时,要按照操作规定,在税票各联加盖有收讫日期的
业务印章;提出税票时应仔细审查税票中收款国库名称,避免提错入库行。
三、各代理国库应仔细审查入库税票,避免串库问题发生,如发生问题,应及时
与税务部门取得联系,采取措施妥善解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