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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批复

[1998]鲁地税四函字13号颁布时间:1998-08-10

     1998年8月10日 [1998]鲁地税四函字13号 聊城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聊地税四函[1998]1号《关于对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办法的纳税人是否征收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请示》收悉。省局意见应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财 税字第071号《关于对商业企业批发肉、禽、蛋、水产品和蔬菜的业务实行“先征后 返”的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先征收后返还’政策只限于增值税,对于以增值税额 为依据计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不列入‘返还’范围”的规定,增值税实行即征 即退办法的纳税人,应于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申报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 务机关予以征收,不予退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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