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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地税三[1998]13号颁布时间:2000-10-16

     青地税三[1998]13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业经青岛市地方税务局1998年第2次局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 税收管理人员学习,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资税)的征收管 理,规范投资税的税目税率核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 税暂行条例》及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税务局计投资(1991)1045号文《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的若干补充规定》的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青岛市范围内应税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纳税人(含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接到有权机关批准的正式年度投资计划 及有关文件后30日内,到地方税务局税目税率应缴税款核定(以下简称核率)部门办 理项目登记、核率手续。如实填写《项目登记表》,并向投资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 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第四条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核率权限规定为: 1. 凡在市内四区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所适用的 税目、税率和应缴税额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核定。 单位(不含“三资”企业)和个人购买“三资”企业出售应缴纳投资税的固定资 产,其适用的税目税率委托各地方税务分局核定。其中,购买在市内四区注册的“三 资”企业出售的应税固定资产的纳税人,到“三资”企业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税 率并缴纳税款;购买在非市内四区注册的“三资”企业出售的应税固定资产的纳税人, 到应税固定资产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税率并缴纳税款。 2. 对在各市(区)范围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单位和个人,其固定资产投资项 目所适用的税目、税率和预缴税额委托各市(区)地方税务局机关负责核定,核定税 目、税率权不得下放税务所。 第五条 有权核率的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严格按照投资税暂行条例、实施 细则和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各行业、类别的税目注释以及中央、省、市有 关规定进行税率核定。 各基层地方税务局核定的投资税税目、税率有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第六条 新建投资项目的纳税人及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携带下述资料报核率机关 审定。 1.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项目登记表》一式三份; 2. 有权部门下达的当年度新开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3. 市规划局批准的请照图纸; 4. 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5. 重大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 6. 属联建项目应持联建合同; 7. 属“棚户区(片)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应持市政府(各市、区政 府)批件、原房屋拆除面积证件及回迁再住合同等; 8. 属“危房改造项目”应持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 9. 其他相关的有效证明资料。 第七条 单位(不含“三资”企业)和个人购买“三资”企业出售的应税固定资 产的,核率时应携带购房合同、营业执照副本、能够证明房产的用途的有效证明资料 等。 第八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改变投资项目用途的,应自改变用途之日起三十日 内,到原核率部门申报重新核率。 第九条 对税务部门查处的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主动向税务部门申报重新核率以及 应核率但未经税务部门核率已擅自开工建设的投资项目,基层税务征收或税务稽查部 门除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应填写《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建议 表》,写明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附录有关资料,并提出税率核定的初步建议报核率 机关,由核率部门审查核定其适用税率。 第十条 各有权核率机关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税目税率的审定,必 要时可实地查看,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中各单位工程投资的下述内容予以明确核定: 1. 单位工程适用的税目、税率、计划应税投资额及当年预缴税额。 2. 核定税目、税率的依据。 3. 应核减的计税面积,核减依据。 4. 建设形式,包括自建、联建、委托建设等。 5. 应核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对投资税额预缴税额可分别不同情况予以确定 1. 单税率项目预缴税额: 基本建设项目预缴投资税额=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投资额×适用税率 技术改造项目预缴投资税额=建筑工程计划投资额×适用税率 2. 多税率项目预缴税额: 基本建设项目预缴投资税额=Σ(单位工程计划完成投资额×适用税率) 技术改造项目预缴投资税额=Σ(建筑工程计划投资额×适用税率) 对一个工程项目涉及多种税率的,按适用不同税率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面积占 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其预计投资额和预缴的税款,待项目竣工决算后,按实际投资额 清算。 3. 对多税率项目涉及计税面积扣除的,按适用不同税率的单位工程项目的建筑面 积占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其应扣除面积及金额。 4.“以地代资”预缴投资税: 以地代资方预缴投资税=出资方投资额÷房屋分配系数(房屋分配系数=出资方 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 5. 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商品房收取预收款预收缴投资税: 应扣缴税额=预收款×(1-30%)×适用税率 第十二条 对核定为零税率的建设项目,应持核率通知书及其他有关资料,在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的同时,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开《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零税率项目凭证》及《零税率项目跟踪监督卡》。 各级税务部门要加强零税率项目的监督检查,市内各征收管理分局和各市(区) 地方税务局要在零税率项目跟踪期内对零税率项目用途情况,每年进行一次实地检查, 并记录在案。市地方税务局将适时对零税率项目跟踪检查监督情况组织抽查。 第十三条 对购买零税率房屋的单位,在到市地税局(各市(区)在各市(区) 地方税务局)办理“免扣证明”的同时办理零税率“跟踪监督卡”,每年度终了向各 基层单位反馈。 第十四条 核率通知书格式统一由市局确定。核率机关对新建投资项目逐个核定 税目税率、逐项下达核率通知书。核率通知书一式三份,交纳税人一份留存备查,传 送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一份,核率机关留存一份。 第十五条 地方税务局征收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凭核率通知书为纳税人办理 纳税申报,领取纳税凭证、税款入库等手续。征收机关在征收环节,应留取相关资料 (包括危房、棚户区改造、特困企业等面积扣除的有关证明材料,零税率项目跟踪卡 等)。 第十六条 市地方税务局、受托的各分局及市(区)各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 投资税税目,税率核定档案。 1. 新开工项目应留存有权部门审批的当年新开工项目的投资计划复印件、重大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设计任务书、规划局发放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联 建项目的联建合同复印件;属“棚户区(片)改造项目”、“旧城改造项目”应留存 市政府批件、原房屋拆除面积证件及回迁再住合同等复印件;属“危房改造项目”应 留存市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复印件。 2. 核定购买“三资”企业出售的应税固定资产税率的,应留存购房合同复印件、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证明房产用途的有效证明及其他有关资料。 3. 核率通知书、零税率项目跟踪卡留存联。 4. 改变用途项目或查出的未核率项目的,应留存检查资料及核定税目税率建议 书。 5. 免扣证明及相应的购销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6. 核率档案应分门别类,严格按档案管理的要求,保存期不得低于10年。 第十七条 项目登记及税率核定工作纳入微机管理。核率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具 体承办,实行专人负责、双人审核、处(分局、各地方税务局)分管领导审签制度。 第十八条 为保证投资税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市局对各市(区)地方税务局、 各分局核率工作中执行政策法规情况将适时组织专项检查,对出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 正,并将检查情况在全市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市属各分局、市(区)地方税务局 可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此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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