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1998]34号颁布时间:1998-06-12

     1998年6月12日 青地税[1998]34号 各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0号文《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 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贫困县农村信用社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8]60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