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11号颁布时间:2000-10-09
青地税二[1998]11号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业务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
贯彻执行。
1.对商品流通企业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取的网点建设基金,不得税前扣除。
2.企业自建或外购住房,以低于成本价或购入价卖给本企业职工所发生的亏损,
不得抵减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按国家规定交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4.农村合作基金会不属于乡镇企业,不得享受乡镇企业按应缴税款减征10%的
税收优惠。
5.商业企业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向顾客支付的补偿费,不得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1997年12月16日
国税发[1997]19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