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青地税二[1998]10号颁布时间:2000-10-09
青地税二[1998]10号
各市(区)地税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8]11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
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
的批复 (1998年2月20日 国税函[1998]11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