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青岛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逾期申报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人限期改正通告

青地税通[1998]4号颁布时间:2000-09-28

     青地税通[1998]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我市车船使用税纳税人应 在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限期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逾 期未申报纳税的,限期在四月份内改正,同时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超过限期改正期仍 未办理车船使用税纳税申报手续的,将处以重罚。对拒不申报纳税的,移送司法机关 强制执行。 对新增加车船的纳税人,应在领取牌照或船籍注册后三十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 机关办理车船使用税纳(免)税手续,逾期未办理的限三十日内改正,同时缴纳滞纳 金和罚款,未改正的将处以重罚或强制执行。 市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地址及联系电话: 地税一分局:市南区湖南路31号 电话:2886348 地税二分局:市北区大成路48号 电话:3829215 地税三分局:四方区鞍山路 电话:3747926 (神话洞对面) 地税四分局:李沧区永平路21号 电话:4621063 特此通告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