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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安居工程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一[1998]9号颁布时间:1998-03-03

     1998年3月3日 青地税一[1998]9号 市属各地方税务分局: 近接有关单位反映,对承建我市安居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的售房收入是否 缴纳营业税问题,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 实施细则的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应税收入,不属于列举的减税、免税 项目,须在销售不动产环节依5%税率缴纳营业税,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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