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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青地税发[1999]134号颁布时间:1999-10-08

     1999年10月8日 青地税发[1999]134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国家调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以国税发 (1999)158号文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 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 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建设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的界定问题。 (一)国税发(1999)158号文第一条规定中所称的建设项目,包括适用于非零税率 的基本建设项目、更新改造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等应税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在建项目, 凡是纳税人账面上能够分别正 确反映1999年7月1日以前和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应依照规定的 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后,对1999年7月1日以前部分按全额征收;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 31日期间部分减半征收。 (三)对财务会计制度不健全或难以准确划分1999年上半年与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 额的,根据国税发(1999)158号文规定,税务机关可根据情况核定其实际完成投资额。 具体可按以下方法进行核定。 1.对建设项目1999年度内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凡在年度内建设期间各月份发生 的实际投资较为均衡的,可按上、下半年所占月份进行均摊,分别依适用税率计算应 纳税额后,按全额和减半征收。 2.对建设项目1999年度内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凡在年度内建设期间各月份发生 的实际投资不均衡(其他情况较为复杂或有其他原因等)的,可按上、下半年各自所 占其全年的比例进行核定,分别依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按全额和减半征收。 (四)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立项的在建项目,在界定1999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实 际完成的投资额时,选择适用本《通知》中第(二)条还是第(三)条的第1款或第2 款规定,应由各基层局专业管理科根据纳税人申报情况和具体调查的情况提出书面说 明和意见(对选择第(三条)第2款的还应提出比例),报经基层局税收核定领导小 组集体审议同意后执行。 具体操作程序和工作要求,由各基层局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应纳税额暂 行办法》和以上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手续要留档备查。 (五)对已核定的应税建设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征管和稽查工作中,若发 现纳税人未能如实申报以及弄虚作假调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有权重新进行核定征收, 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二、关于对1999年7月1日后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如何界定期限征税问题 对1999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按照建设项目实际完成的 投资额及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减半征收。建设项目的时间界定以有权下达计划的 各级计委、经委等有关部门下发的新开工建设项目正式批准文件上的日期为准;对正 式下达计划前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无计划的应税建设项目,应以发生实际投资额的时 间为准。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销售的商品房如何界定期限缴税问题 (一)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分期收款方式开发销售商品房实现的销售收入,按国 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对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其他方式开发销售商品房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上、 下半年实际收到的收入计算应纳税额后,按全额和减半代扣代缴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 (三)对国内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购买的“三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应税商品房,亦 应比照上述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四、关于办理退税问题 (一)对1999年底前竣工的项目退税问题。各单位对基建项目已按规定就计划投 资额预缴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由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项目竣工决算后,根据该基建 项目的上、下半年实际完成投资额按规定分别计算出应纳税额后办理税款清算和退税 手续。 (二)对1999年年底前尚未竣工的项目退税问题。各基层局在12月1日至31日期间, 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对其在预缴环节多缴的1999年下半年税款情况进行审核确认, 待年度终了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年度结算,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三)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收入退税问题。对房地产开发公司1999年7 月1日以后取得的商品房销售收入已按规定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经 审查符合本《 通知》第三条规定的减半征收条件的,各单位应按规定给予办理退税 手续。 五、关于对项目跟踪监控问题 对1999年12月31日以前立项开工的建设项目,应继续实行跟踪监控,对其在规定 的有效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的,应按本通知规定计算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 六、关于清欠问题 这次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明确对以前欠缴的税 款和查补的未入库的税款仍要清缴和追缴,对1999年7月1日以前的应缴税款不得减半 征税。各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或随意减免税款。要做好应税项目欠缴税款的监 控、催缴、统计上报工作。对欠税户逐户进行调查清理,根据欠税额大小列出名单, 区别不同情况,逐一订出清欠计划和相关催缴措施,加大清欠力度,组织好税款入库, 扎扎实实做好清欠工作。 七、其他问题 本通知下达后,各基层局要结合实际情况立即研究制定切合实际的具体实施意见, 认真组织落实。要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做好情况反馈工作,对贯彻中出现的新情 况、新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研究解决。对本通知贯彻执行情况,市局将适时组织检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 知(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国税发[1999]158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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