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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税款结算和清算工作的通知

青地税函[1999]112 号 颁布时间:2000-09-13

     青地税函[1999]112 号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市局决定 自2000年1月1日至2000年2月28日,对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以下简称“投 资税”)纳税人1999年度内应缴纳的投资税税款进行全面清算和结算工作。现将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结算、清算范围 (一)基建、技改项目 1. 对截止到1999年底已竣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应税投资项目(包括国内房地产 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商品房),纳税人对其实际完成投资额未进行清算的,或已进行 清算但仍欠缴税款的,应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清算手续。 2. 对截止到1999年底未竣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在建投资项目(包括国内房地产开 发公司自建自用的商品房),纳税人对其1999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应按规定到主 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结算手续。 3. 对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1991年至1994年度建造并竣工的商品房建设项目, 纳 税人尚未按实际完成投资额进行税款清算或已清算但仍欠缴税款的,其仍应按规定到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项目竣工清算手续。 (二)装饰、装修工程 对原有旧建筑物进行装饰装修的应税投资项目,凡属1996年1月1日后竣工决算或 未竣工决算但已使用的,纳税人未进行项目税款申报清算、结算或已清算但仍欠缴税 款的,应按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申报和清算、结算手续。 二、结算、清算中应注意的问题 由于今年国家对投资税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因此,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 纳税人办理1999年度税款申报和结算及清算手续时,应严格按照《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 (青地税发 [1999]134号)中有关规定执行(文件附后)。 (一)对1999年底前已竣工的非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1999 年度税款清算时,应根据该项目上、下半年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规定分别计算出应纳 税额后在“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申报表”中分栏填写,办理税款清算和补、退税 手续。 (二)对1999年底前尚未竣工的在建非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理 1999年度税款结算时,应按规定对该年度实际完成的投资额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三)对国内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商品房代扣代缴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经审查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58号文中第3条规定的,应结合这次年度结 算清缴工作一并办理年度补、退税款手续。 三、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用商品房的应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房屋,由其按适用税率缴纳投资税。根据山东省地方 税务局鲁地税四字(1998)第4号有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自建自用的房屋包括: 1. 自建的本公司业务、行政、生活用房; 2. 自建的用于对外投资、出租、抵押等业务用房; 3. 自建的用于赠送、捐赠等无偿转让的房屋; 4. 自建的其他自用房屋。 对用于以上用途后再按商品房出售的,除改变用途应补税外,商品房购买者不再 缴纳投资税。 (二)房地产开发公司外购的商品房征税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购买商品房自用的或销售转让的,由其按购买商品房的有关规定 执行;其购买的已税商品房再对外出售的,除改变用途应补税者外,不再重复征税。 (三)对个人购买自用的商品房住宅,其在两年内改变用途用于经营或出租的 (个人住宅出租用于居住者可除外),由其按规定缴纳投资税。 (四)对单位出资以个人名义购买商品房住宅,房地产开发公司按规定未扣投资税 的,经税务部门查出后,无论其列支渠道为何,除由该出资单位按规定补缴投资税外, 同时按偷税给予从重处罚。 四、几点要求 (一)由于这次年度结算、清算工作受投资税政策调整影响,政策涉及面较大, 因此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要切实加强领导,积极贯彻部署,认真组织实施。 对内,组织人员认真学习投资税有关政策;对外,开好结算、清算会议。搞好政策宣 传及辅导。 (二)搞好零税率项目跟踪监控。结合本次结算、清算工作,各单位对1999年12 月31日前已立项开工的零税率建设项目应及时进行一次清理,继续实行跟踪监控,对 其在规定的有效监控期内改变项目计划用途的,应按规定计算征收投资税。 (三)认真搞好税源监控,摸清税源底数。各单位要结合这次年度结算。清算工 作,对新建、续建的基建技改项目、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彻底进行一 次清理,以进一步摸清税源底数,对年度结算、清算工作中仍有欠税的,要按纳税企 业名单、应税投资额、应缴税额、已缴税额和欠缴税额建立台账,详细列出,为下一 步的清欠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四)加强对代扣代缴税款的管理。对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1995年以来续建、新 开工建造商品房对外出售的,凡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或已代扣未代缴税款的,应按 规定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税款清算申报手续。 (五)进一步加大清欠力度。这次投资税政策调整,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已明确规 定,对以前欠缴的税款和查补的未入库的税款仍要清缴和追缴。对1999年7月1日前的 应缴税款不得减半征收。各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和随意减免,在摸清底 数的基础上,做好应税项目欠缴税款的监控、催缴、统计上报工作。对欠税户要逐户 列出名单进行清理,各单位要订出清欠计划和相关的催缴、追缴措施,加大清欠力度, 组织好税款入库,扎扎实实做好清欠工作。 各单位在年度结算、清算工作中要及时做好新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对工作中出 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做好信息反馈并及时向市局反映解决。 附件: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九九九年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 节税有关政策及征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 青地税发[1999]134 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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