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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0]5号颁布时间:2000-02-15

     2000年2月15日 青财税[2000]5号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 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财税字[1999]303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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