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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的通知

青财税[2000]4号颁布时间:2000-02-15

     2000年2月15日 青财税[2000]4号 各市(区)财政局、地税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 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字[1999]309 号)转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对中国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和兵器装备集团公司所属专门生产枪炮弹等企业 继续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 财税字[1999]3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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