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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41号颁布时间:2001-11-02

     2001年11月2日 鲁国税发[2001]24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 税棉花,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问题,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 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鲁国税 流[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 248号,鲁国税函216号)。根据财税[2001]165号文件及上述文件规定精神,自2001年7月 1日起,对包括良种棉加工厂、纺织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 免税棉花,均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年7月1日至本文件文到之 日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律予以补提,7月1日之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 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提。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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