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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93号颁布时间:2001-08-24

     2001年8月24日 鲁国税发[2001]1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对纳税人在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经 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报经省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规定冲减企业当期的应税营业额。 具体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申报审批 1、凡设有省级银行(保险公司)的,对其所属机构在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 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实行银行(保险公司)系统自下而上逐级汇总,由省级银 行(保险公司)集中申报审批的方式。基层银行(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 对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统计,并填报《金 融保险业营业税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核定表》(以下简称《核定表)见附表1),经主管国税 机关审核盖章后报县级行(保险公司),县级行(保险公司)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核定表》 进行汇总,填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 附表2),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保险公司),市级行(保险公司)对所 属县级行上报的(审核表》,进行汇总并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省级行(保险 公司),省级银行(保险公司)将所属市级行(保险公司)上报的《审核表》汇总后,写出书 面申请报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2、对没有省级银行(保险公司),但在市、县(市、区)设有机构的银行(保险公司), 由基层银行(保险公司)营业机构(办事处、分理处等),对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 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统计,填报(核定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盖章后 报县级行(保险公司),县级行(保险公司)对所属单位上报的《核定表》进行汇总,填报 《审批表》经同级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市级行(保险公司),市级行(保险公司)对 所属县级行上报的《审核表》进行汇总后,报市级国税机关,由市级国税机关审核后写 出书面报告,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3、没有省级行的其他银行及其非银行金融机构,均由纳税人对其1997年1月1日至 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进行统计,填报《核定表》及《审核表)报 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由国税机关逐级报省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申报资料 1、企业书面申请报告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税应收未收利息核定表》 3、《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已税应收未收利息审批表》 4、国税机关要求的其他有关资料 各级银行(保险公司)向同级国税机关报送汇总《审批表》时,应同时附报下一级所 属单位《审批表》。 (三)申报时间 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纳税人应于10月底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并逐级报省 国税局审批。 二、银行(保险公司)系统各级行(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税人应按规定要 求,对其在1997年1月1日至2000年底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认真进行审 核统计和汇总上报,做到填报内容真实,汇总数据准确,上报及时。对纳税人不能提供 真实情况或违反税收规定,虚报应冲减数额的,国税机关将不予上报和审批,并按《税 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各级国税机关应对纳税人统计汇总上报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数额, 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实,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并及时提出审核处理意见,按规定办理 上报和审批工作,确保国家税收政策及时、全面落实到位。 四、对纳税人2001年发生的已缴纳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凡逾期超过180天仍未收 回的,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查核实后,可按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冲减纳税人当期的应 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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