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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173号颁布时间:1999-06-29

     1999年6月29日 鲁价费发[1999]173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发票领购簿工本费收取标准的请示》(鲁地税征字 [1998]第23号)收悉。鉴于该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物价局鲁财综字 [1997]18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地税系统发票领购簿封面为32开塑料硬皮,内芯为10张纸,主要记录纳税人 每次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号码以及缴销、填用的数量、号码和经办人等情况。为 弥补经费不足,各级地税部门在向纳税人核发发票领购簿时,每本可收取工本费5元, 只更换内芯的,每本收取工本费2元。 各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 费票据,方可收费。收取的资金要全部用于印制该发票领购簿,不得挪作它用。 上述规定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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