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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使用若干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37号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鲁国税征[1999]37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确保在商业零售领域实行销售商品全面开票制度的顺利实施,满足用票单位和 个人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的实际需要,现就税控收款机专用发票填开使用问题提 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用户(以下简称"用户")应逐笔如实输入销售或经营数据, 同时为购货方打印专用发票,并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对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凭取得的专用发票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 专用发票的发票联附在所换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记帐联后备查。 二、用户应按月打印汇总报表,并将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主管税务机 关。汇总报表的内容包括:用户单位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报表所属年月、退货小计、 应税销售额或经营额、税率(征收率)、税额、打印发票份数总计及起止号码,等等。 三、用户应保存好专用发票存根联(或累计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数据,以备税 务机关检查。专用发票存根联及销售或经营记录保存期限为5年。 四、用户应建立退货登记簿。当发生退货时,退货方及用户经手人必须在专用发 票发票联上签字,注明"退货"字样及退货时间。用户应将退货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存于 退货登记簿中备查,并在税控收款机上逐笔输入退货数据,据以冲减销售或营业额。 月末应打印出退货汇总表。 退货登记簿的内容应包括退货方名称、退货原因、退货时间、双方经办人姓名签 字等。其中:"退货方名称"栏,如退货方为个人的,应注明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其退 回的发票联"客户名称"栏应为收款机自动打印的"个人消费"字样。退货方为单位且发 票可退回的,应注明单位名称、地址、电话,其退回的发票联"客户名称"栏应为手工 填写的具体单位名称;发票已入帐无法退回的,应到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销 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据以办理退货手续。"客户名称"栏未填写或填写不规范 的退货发票,所计金额不得作为退货数据冲减销售收入。 退货汇总表的内容应包括退回商品名称、退货数量、退货金额、退货时间、所涉 及的发票号码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指标。 五、对于误填的发票,用户应在发票上加盖"作废"戳记,重新填开发票,不得在 误填发票上涂改。误填作废发票必须全联妥善保管,以各查核,不得私自销毁。 因误填作废发票而输入税控收款机的金额,比照对退货数据的处理规定办理。 六、税控收款机由于故障不能工作期间,用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取少量手 工版山东省商业零售统一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向购货方开具。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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