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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全省统一样式发票专用章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36号颁布时间:1999-07-21

1999年7月21日 鲁国税征[1999]3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发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省局决定在全省启用统一样式的发票专用章。现就有关问题通 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 规定,没有或者不便使用财务印章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领购和开具发票时,应使 用发票专用章。 二、发票专用章形状为双边椭圆形;外边线宽为1mm,长轴为50mm,短轴为3 3mm;内边线宽为0.5mm,长轴为46mm,短轴为29mm。发票专用章的字体采用 楷体。其上环刻制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下环刻制"发票专用章"字样,中间为税务登 记号(样式附后)。"用票单位和个人名称"一项,用票单位应为单位名称的全称;无 具体单位名称的用票人,应在其本人姓名前冠所在地行政区划或××市(商)场的具 体名称,即冠县(市、区)、乡镇、村或街道名称或××市(商)场名称。 三、用票单位和个人需刻制多枚发票专用章的,应在发票专用章单位全称与税务 登记号之间正中央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以便区分。 四、各市、地国税局要立足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发票专用章刻制管理办法,指 定经公安部门核准的刻章单位为发票专用章的承制单位,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到指定 单位按规定刻制发票专用章。各地应将管理办法及指定的刻章单位名单报省局备案。 五、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报送主管国税部门留存备查。 六、用票单位和个人应妥善保管发票专用章,防止丢失、被盗。如因特殊原因遗 失,应在15日内在省级日报或电台、电视台声明作废,并重新向国税机关申请刻制 与所遗失发票专用章有所区别的新的发票专用章。 七、对不按照规定刻制或使用发票专用章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 行处罚。 八、全省统一样式的发票专用章自1999年9月1日起启用。届时,使用国税 系统负责管理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应一律在发票上加盖财务印章或全 省统一样式的发票专用章。加盖其它印章的发票一律视为无效,并对开票单位和个人 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 九、各地在受理用票单位和个人刻制发票专用章事宜时,不得借机强制代理或收 费。 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告省局。 附件:发票专用章样式(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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