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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所[1999]96号颁布时间:1999-12-29

  1999年12月29日 鲁国税所[1999]96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227号)转发给你,并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净值与在建工程之和占所有者权益(扣除未分配利润) 的比例超过50%的,对其超过规定比例部分增提的折旧额,报经省国税局审核后准 予税前扣除。城市商业银行应于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市商业银行固定资产和 在建工程情况报告表》(附后),报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层报省国税局。经省 国税局审批后,在年度所得税清算时对增提的折旧额允许税前扣除。 二、城市商业银行的呆帐、坏帐损失的审核审批和计税扣除办法,按鲁国税所 [1998]61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城市商业银行的安全防范费经主管征收国税机关审核后据实扣除,个别项目 费用较大的可分两年扣除。 四、城市商业银行符合税前列支奖金条件的,应在年度结束后25日内填报《城 市商业银行奖金计税扣除审核审批表》(附后),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后逐级呈报省 国税局,由省局按照规定权限进行审批或上报总报审批。城市商业银行按照总局或省 局审批的奖金限额准予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1999年12 月6日 国税发[1999]227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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