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国税征[1999]49号颁布时间:1999-09-27

     鲁国税征[1999]49号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 99]18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为了认真做好这次原执业税务师考核注册登记工作,各地要对申请执业注册 者进行严格把关,提交的有关材料真实、齐全,并于12月25日前将有关材料报送 省局,进行初审。   二、 对初审合格者,要进行业务培训和执业能力的认定考试。   培训教材由省局统一印制、发放,考试试题的命题与卷工作由省局聘请有关专业 人员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培训、考试工作,由各地自行组织实施。   三、 对考试合格者,省局按规定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复审。复审合格者,由国家税 务总局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   四、 各地在核实资格及认定考试工作中,必须坚持原则,严格把关,不得擅自扩 大范围。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依照有关规定,对此次执业人员实行统一管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执业税务师执业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9月27日 国税发[1999]82号)(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