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所字[1996]第78号颁布时间:1996-04-11

     1996年4月11日 鲁地税所字[1996]第78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6]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为便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从1996年1月1日起,新办的享受定期减 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选择就当 年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可推延至下一年 度起计算。对未选择上述方法计算减免税执行期限的企业,其减免税执行期限的 计算,仍按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所字[1995]第11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企业减免税执行期限问题的通知      1996年1月30日 国税发[1996]23号              (正文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