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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征字[1996]第3号颁布时间:1996-01-23

     1996年1月23日 鲁地税征字[1996]第3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5]227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在认真执行省地税局已颁发的《关于启用“山东省工商 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的通知》(鲁地税征字[1994]1号文)、《 关于我省建筑安装企业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鲁地税征函字[1995] 5号)等文件的基础上,结合税务总局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纳税业户跨区经营 活动的税收征管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将纳税业户跨区的经营活动纳入计算机 管理。条件尚不具备的也必须尽快建立各种手工台帐,并严格外出经营证的填开、 登记、注销、核查手续,以加强对跨区经营活动纳税人的控管。   二、对于未持当地税务机关颁发的外出经营证和税务登记证件(副本)的外 来纳税业户,我省地税机关应视同当地纳税业户进行税收征管。对于未领取营业 执照从事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地税机关可令其交纳税保证金。 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清算,逾期未清算的以保证金抵缴税款。 对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行为的,可按《税收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二、外出经营证仍由省地税局统一印制下发。各地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要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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