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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地方税务管理专用智能卡工本费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8]227号颁布时间:1997-12-31

       鲁价费发[1998]227号 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申请批准“地方税务管理专用智能卡”工本费收取标准的报告》( 鲁地税征字[1997]第6号)收悉。鉴于此项收费已经省财政厅、省物价局 鲁财综字[1997]40号文件批准立项,经研究,现将专用智能卡工本费收 费标准批复如下:   为加强我省地方税务征收管理,提高办税效率,方便和服务于纳税人,为使 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成本费用情况,你局在向纳税企业发放地方税务管理专用智 能卡时,按每张188元的标准收取工本费,该标准包括(1)智能卡制作、印 刷、芯片封装费用;(2)税务档案采集、发卡、收费、技术培训费用(3)网 络管理软件及智能卡周边设备(省、市、地、县局域网及税务所工作站的智能卡 读写机、录入器及税务人员查询手持机)费用;(4)税收、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此标准为税务部门直接销售到纳税企业的最终价格。各级税务部门不得层层加价 和加收其他费用。   你系统在向有关企业推广税务管理专用智能卡时,要坚持“用户自愿”的原 则,不得强制实施。收费单位要到当地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 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方可收费。   以上规定1997月1日起执行。   (省地税局以(97)鲁地税征函字9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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