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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颁布时间:1996-12-13

     1996年12月13日 (96)鲁地税二函字2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税函[1996]6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各类学习班 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转发给你们,并 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培训班的,其取得的 办班收入的管理虽已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不能正确计算其生 产经营所得的,依山东省税务局鲁税二[1994]40号有关规定采用附征的 办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批复》第二条“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取得执照举办学习班、 培训班的……”,国家税务总局答复系指个人无须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并不需要 办理执照的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举办      各类学习班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1996年11月13日 国税函[1996]658号             (正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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