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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购建的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的通知

鲁地税四字[1997]第11号颁布时间:1997-08-18

     1997年8月18日 鲁地税四字[1997]第1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随着经济的发展,近年来个人购建固定资产的情况越来越多,为加强固定资 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现对个人(包括个人、工商户和私营企业)购建的 投资项目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问题,统一明确如下:   一、个人自建或购买的用于居住的房屋,适用税率为0%;用于经营活动且 总投资额超过5万元的,应照章征税;既用于居住又用于经营的建筑物,应按不 同的用途分别确定其适用税率。对经营用房进行装饰装修的,按装饰装修工程的 有关规定征税。   二、个人建造的应税投资项目,计税依据为建造固定资产的实际投资额,对 纳税人提供不出项目造价情况的有关资料或投资额申报不实的,可由项目所在地 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建筑物的造价和项目实际建造面积计算核定应税投资 额。   三、鉴于个人建房国家一般不下达建房计划指标,不纳入投资计划管理的实 际情况,个人联建的应税投资项目,由投资的各方分别申报纳税,个人无计划购 建的应税项目不按计划外项目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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