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鲁地税发[1999]71号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鲁地税发[1999]71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个
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文件发布,以
下简称《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和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关于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范围和重点
凡属于我省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管理且实际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工商户,
其缴纳营业税的应纳税营业额、缴纳资源的课税数量和缴纳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
额,均属于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的范围。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么营企
业、各类名为国有或集体实为个体或私营的企业、个人承包和调整的,且时间不
超过三个月的,可不在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的范围之内。我省这次重新核定和调
整定期工作的重点是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的应纳税所得额。
二、 关于定额核定和调整的审批权限
凡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纳税人的应纳营业税营业额、缴纳资源税的课税
数量和应纳税所得额,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定额管理暂行办法》所规定的
程序进行测定,报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三、 关于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有关政策界限
(一) 准确把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政策界限。
1. 关于重点核定定额问题。所谓重新核定定额,一般情况是指,某个定
期定额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申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的管理程序。
此次总局在全国统一部署的重新核定定额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某一行业、地域
的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普遍进行重新核定。除了要发行业户自报、典型调查、定额
核定和下达定额四个法宝步骤外,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行业分地域划分定额等
级,并重新确定每个等级的最低定额。
2. 关于调整定额问题。所谓调整定额,一般是指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核定
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动,主动申请调整定额的管理程序。此次总局在
全国统一部署的高速定额工作是指,税务机关对在核定期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
大变动,且未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调整定额的部分业户,依法调整其定额。
(二) 对于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发现有实际经营额或应纳税所
得额高于核定定额20%,而不及时如实向税务机关申请高速定额等问题,要区
别情况分别对待,凡在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工作开始后,主动按照税务机关规定
期限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申请调高定额的,可从轻处理;反之,依照《定额管理
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严肃处理。
(三) 对于确实不能建帐的个体工商户,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审批确认手续;对于具备建帐条件而未建帐的
,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快建帐。
(四) 对实行定期定额纳税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核定纳税所得额确定应纳
税额的办法,《山东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
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鲁税二字[1994]40号第七条及《个体工
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级距表》同时废止。
(五) 本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除遇重大税收政策调整,我
省地税定期定额户的定额核定工作一般为一年一次。
(六) 鉴定我省东西部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各地对定额管理的宽严
程度不一,为此省局暂不对调整定额的幅度作统一规定。
四、 统筹兼顾,切实抓好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是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一项重要举措,政策性强
,社会影响大,事关税收增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一定要对此予以
高度重视,严格按总局通知要求精心组织,确保及时、准确地完成工作任务。工
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要与正在进行的发票清理检查工作结合起来。
要通过开展发票清理检查工作,准确掌握纳税户的真实经营情况,为重新核定和
调节税定额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要与税务登记换证工作相结合。要通过重新核
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基本掌握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和应纳税种的基本情况,并建
立健全各种监控台帐,加强定期定额户的税务登记管理。为换证工作打下坚实的
基础。
(三)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要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规程相结合。对定期定
额户的管理是目前整个税收管理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各地要借本次统一重新核定
和高速定额之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地方税收征管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各项手
续制度,印制和使用统一的表证单书,强化定期定额户的征管档案管理,确保个
体税收征管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
(四) 注意工作方法,严格依法办理。各级地科机关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
额工作中,要坚持客观、准确、公平、公开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定额管理暂
行办法》所规定的工作程序和开展工作,既要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还要注意争
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发挥部门配合和协各护税的作用。凡因工作方法简单和
违反税收法规造成不良后果的,省局将予严肃查处。各地在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
问题,要及时报告省局。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结束后,各市、地地方税务局应于1999年6月
30号前将报表和总结报送省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
调整定额的通知(1999年4月2日 国税发[1999]59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