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山东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通知》的通知

鲁价费发[1998]91号颁布时间:1998-04-13

     1998年4月13日  鲁价费发[1998]91号 各市、地物价局、地方税务局,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 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费[1997]2450号)转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国家计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凭《收费 许可证》领购税务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12月10日  计价费[1997]24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委员会)、地方税务局,国务院有关 部门:   为加强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的税收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维护 正常的经济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 摊派等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中,关于依法征税的行政事业性 收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发票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 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依法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发票管理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征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必须 凭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收费,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   二、领购税务发票的程序是:收费单位须持收费审批文件及相关材料到指定的 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凭税务登记证件和《收费许可证》到当地主管税务 机关领购税务发票。   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物价、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自 觉接受物价和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