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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通知

赣地税函[2005]202号颁布时间:2005-09-12

     2005年9月12日 赣地税函[2005]202号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总局提出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四一三”工作思路,提高我省个人所 得税征管水平,为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完税证明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根据《个人 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个人所得税自行申 报纳税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77号)、《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 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和《关于做 好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55号)精神,现就做好全 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信心 ??做好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完善代扣代缴工作的突破口,也是开具个 人所得税纳税人完税证明的前提条件。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 展观的高度,从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进一步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 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重要性,把工作重点由过去对个别行业的 重点纳税人实行监控,变为对全体公民个人收入缴税情况的监控,把征管重心从“扣缴义务人”转向单个“自然人”,使原来较为粗放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管理向精细化、集约化发展,为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奠定基础。 ??二、明确内容,提高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质量 ??(一)明细申报的对象:全省范围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明细申报的内容: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是指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按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其向个人支付的一切应纳税收入,包括现金、 实物、有价证券,不论取得收入的个人是否属本单位职工、取得的收入是否达到费用 扣除标准,均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个人收入明 细表》和《个人基本信息表》。 ??(三)报送方式:扣缴义务人实施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可采用以下申 报方式: ??1、网上电子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将纳税义务人的有关扣缴信息通过电子申报 网络,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2、软盘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附有纳税义务人有关扣缴信 息的盘片,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3、纸质申报方式。扣缴义务人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纸质申报资料,由地税机关 征管部门将有关扣缴信息输入申报软件系统,实施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四)推行明细申报的时间: 从2005年10月8日起全面推行个人所得 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 ??(五)明细申报要求:扣缴义务人在个人所得税扣缴明细资料报送过程中,必须 确保每一位纳税人的身份信息、纳税情况以及邮寄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凡因扣缴 义务人报送明细资料不准确而引起的问题,由扣缴义务人负责。 ??三、落实责任,确保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落到实处 ??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涉及到各部门、各行业和各单位,工作量大,涉及面广, 情况复杂。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工作的领导,将此项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对内合理组织力量,明确职责,落实责任。对外认真做好宣传解释 工作,取得扣缴义务人的支持和配合。 ??(一)加强宣传辅导,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对扣缴义务人尤其是尚未开展全员全 额明细申报工作的扣缴义务人,地税机关要加大宣传力度,督促扣缴义务人严格按照 要求,逐个栏目,完整填入每个纳税人(包括没有达到征税标准的个人)的有关情况。 ??(二)健全档案管理,建立个人收入资料信息库。地税机关、扣缴义务人应依法 保存相关明细申报资料,主管地税机关还应按季或按月定期汇总分析扣缴义务人和纳 税人的明细申报情况。目前,各级地税机关要尽快做好对扣缴义务人已报送的个人收 入明细资料的整理工作,对现有的资料进行一次全面清查,针对申报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整改意见,为总局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在我省试运行以及个人开具完税证明工作打 下扎实的基础。 ??(三)明确法律责任,确保明细申报工作顺利推行。地税机关应依法为扣缴义务 人、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地税机关掌握的本辖区内个人所得税纳税人 和扣缴义务人的有关信息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扣缴义务人不报送或虚假报送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一经查实,其向个人支付的 未在个人收入明细表中反映的款项,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在税前扣 除。 ??扣缴义务人不按规定报送代扣代缴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 《征管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扣缴义务人为纳税义务人隐匿应纳税所得,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的,主管 地税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主管地税机关可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 定予以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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