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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46号颁布时间:2005-09-14

     2005年9月14日 赣国税发[2005]24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出口企业出口 含金成份产品的退(免)税管理,加强、完善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沟通机制。征税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免税申报时,必须依据退税部门开具 的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对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免税证明的出口产品,一律按规定计 提销项税额。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产品免税证明的管理,对未按期申报及通过审核 系统审核后无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口产品不予开具免税证明,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 征税机关,防止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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