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9月14日 赣国税发[2005]24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国税发
[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通知》精神,认真做好出口企业出口
含金成份产品的退(免)税管理,加强、完善征税部门与退税部门之间的工作衔接、
沟通机制。征税部门在受理出口企业出口产品的免税申报时,必须依据退税部门开具
的免税证明办理免税手续,对出口企业不能提供免税证明的出口产品,一律按规定计
提销项税额。退税部门应加强对出口产品免税证明的管理,对未按期申报及通过审核
系统审核后无相关电子信息的出口产品不予开具免税证明,并及时将相关情况反馈给
征税机关,防止企业偷税行为的发生。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含金成份产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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