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江西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知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5]239号颁布时间:2005-09-05

     2005年9月5日 赣国税发[2005]23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 通知》(国税发[2005]83号)称:“对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 气,应当按照13%的增值税税率征收增值税。”   特此转知,请依照执行。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发文联系电话:0791-6203187)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石油伴生气加工压缩成的石油液化气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 知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