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办法
颁布时间:2005-05-10
2005年5月10日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有序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
据《南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临街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
的主办单位、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划定的责任区承
担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在市人
民政府领导下,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
织实施。
各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门前三
包”责任制工作。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园林、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区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划定:
(一)城市道路两侧临街的责任单位,其责任区是临街建筑立面和临街其他设施
立面至人行道路沿的地面;
(二)责任区内有经批准的集贸市场、停车场、自行车保管站、报刊亭等的,由
其管理单位和经营者按照批准或者规定的范围,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内容: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责任区地面的清扫与保洁,清除痰迹、纸屑、果皮、烟
头等废弃物和污水、污物;实行垃圾袋装化;保持本单位门窗、墙壁、牌匾、灯箱、
橱窗等整洁美观、无破损;无乱贴乱画、乱吊乱挂;爱护果壳箱等环卫设施。
(二)包绿化维护:负责责任区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的维护,不攀折树木花草,
不向树木花草倾倒垃圾、油污、热水;不在树木上涂写刻画、乱吊乱挂。
(三)包环境秩序:责任区内无出店占道经营,无乱堆乱放、乱搭乱建。
第六条 责任单位应当与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
责任书应当明确“门前三包”责任区的具体范围,“门前三包”内容、奖惩规定等。
“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七条 责任单位对“门前三包”可以自包或者委托承包。
委托承包的,责任单位应当与受委托单位签定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对责任区内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绿化设施、秩序等的行为,责任单位有权
制止或者报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
第九条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和考
评。检查和考评工作应当吸收本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参加。
第十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
第十一条 对不服从“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无理取闹、阻碍执行本办法,构成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
以处罚。
第十二条 公民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
责任的单位和不认真履行管理职责的管理部门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管理人员,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三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镇和其他建制镇“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可参照本办
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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