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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赣民字[2001]231号颁布时间:2001-03-19

     2001年3月19日 赣民字[2001]231号 各市、县(区)民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保证我省福利企业健康发展,切实保 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加强福利企业税收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地税 务、民政部门密切配合,贯彻落实。   一、提高对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认识   国家对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目的,是通过税收的调节作用促进福利企业 的发展,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福利企业,特别是福利企业的法人代表,要充分认 识福利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意义,严禁打着安置残疾人的幌子,偷骗国家税款, 为小集体或个人非法谋取私利的行为。各级民政部门要积极引导企业,端正办厂方向, 严格遵守各项税法规定和财务制度。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福利企业的税收管理,严 格做到先征后退,不得搞“不征不退”、“征了不退”或“征了不及时退”。   二、规范残疾人证明和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   我省残疾人的残疾证明使用不统一,管理不规范,存在“一人多证”、“一证多 厂”的现象。为规范残疾证明使用,今后在福利企业就业的残疾人一律使用(福利企 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同时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核发的(疾病证明书)。主 管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在《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上签署意见刻印章。《福利 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由县(市、区)民政局负责发放和造册登记,由享受优惠政策 的福利企业负责保存并随时接受查验。对未按要求使用管理和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同时,要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的年检工作。统一规范使用 《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见附表)   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享受所得税、教育附加、城建税、服务业营业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安置 “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的35%(含)以上;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福利企业, 安置"四残"人员必须占生产人员总数的50%(含)以上。   2、管理人员占全厂职工总数的比例在20%(含)以下。   3、雇请的临时工,使用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的,当年才可与正式人员合并计算比 例。   4、残疾职工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上岗率达到80%(含)以上。   四、统一残疾职工上岗率的计算   对残疾职工上岗率实行按月计算,计算方法为全部残疾职工实出勤天数除以残疾 职工应出勤天数。实出勤天数按企业每月考勤核实,应出勤天数为企业实际开工生产 天数。为更好地掌握残疾职工上岗率,主管国地税机关应要求企业建立严格的考勤制 度,按月核实企业考勤,并与企业工资发放表,残疾职工上岗证核对,核对其签名笔 迹是否一致。   五、监督返还税金的使用   福利企业返还的增值税、减免所得税等税款必须用于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扩大 再生产、补充流动资金方面。根据报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福利企业行 政监督严格检查清理假冒福利企业的通知)(民福发[1994]18号)规定,对 发现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返还税金和减免所得税的福利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国家税收 优惠政策的资格,并追回本年度已退回税款。   六、抑制购货不索取发票的行为   为堵塞售方不开具发票偷逃税款的漏洞,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福利企业, 在购进货物能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而未取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进行处罚。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日起实行。 附件:1、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式样)(略)    2、福利企业残疾职工上岗证发放登记表(略)    3、福利企业年检审批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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