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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摘转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国有大型重点企业的若干意见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8]22号颁布时间:1998-09-15

     1998年9月15日 厦地税政二[1998]22号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中共厦门市委关于印发〈厦门市扶持国有大型重点企业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委发[1998]022号)中有关税收政策摘转如下: 一、财税扶持政策 (一)经税务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的地方所得税由 其母公司合并报表后汇总缴纳所得税;对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企业,其应上缴的利润等 收益,经财政、国资部门批准可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降低企业的资产负债率。 (二)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公司依法转让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按规 定补交地价款外,所得收益在按规定缴交营业税、所得税等税 收后留归企业。对确属搬迁补偿的部分,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报税务部门批准,可以 免征营业税,经财政部门批准,企业所补交的地价款以作为国家的投入,会同国资部 门按产权关系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三)企业为下属分支机构提供管理服务,其向下属分支机构按规定提取(分 摊)的管理费,经税务机关批准后,允许于税前列支。 (四)企业出口享受优先退税。 (五)企业每年实际缴交的所得税比上年新增部分的80%,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 部门按产权关系返还并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 属上市的,国有股持股单位应将返还资 金作为将来上市公司的专项配股资金。 (六)对有承受能力的企业,经财政部门批准,允许其合理提高固定资产折旧 率,按固定资产重估价值计提折旧。 (七)企业的技术开发费可按规定按实列支。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技术改造、 新产品开发和"产、学、研"等专项资金,以贴息形式优用于重点企业的相关项目。 (八)企业在提取盈余公积金之前,可按目前一定比例的税后利润用于补充企 业流动资金;财政部门可将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收入的15% 返还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 二、兼并企业政策 (一)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后继续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的,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 营亏损 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由其以后年度所得逐年延 续弥补(不得用兼并企业的所得弥补);被兼并企业在兼并后不具有独立纳税人资格 的,其兼并前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在税收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可由兼并企业用以后 年度的所得逐年弥补。 (二)债权、债务随同企业一并有偿兼并的企业 被兼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改 变用途转入兼并方名下,土地使用权仍然保留划拨状态;被兼并的不动产暂免征收营 业税(单纯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的,应按规定缴交营业税),兼并方的期初库 存可不作销售,其已征收的税款余额,按比例予以分期摊销。为了促进企业上规模、 上等级,兼并企业中属于市政府批准易地重建、其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所得的收入, 经财政部门批准,可转作易地新建厂房的建设资金。以上有关规定,请各局贯彻执 行。[附件:l998、l999年拟扶持的市属国有大型重点企业名单]如下:国贸、特贸、 建发、中厦、象屿、厦工、厦华、厦汽、海燕、港务、机场、旅 游、商业集团、航 空工业、海沧投总等十五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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