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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税务登记办证流程

厦地税宣[1999]9号颁布时间:1999-07-12

     1999年7月12日 厦地税宣[1999]9号 地方税务登记办证流程: 纳税人→凭税务登记证副本向换证柜台领取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及填表的详细说 明→按填表说明认真填写国、地税税务登记表及备齐应附送的材料→将登记表及应附 送资料送到换证柜台由办证人员审核无误后予以受理→受理的同时交纳税务登记证工 本费并取得发票和办证回执单一按回执单的日期要求向柜台领取国、地税新的税务登 记正副本和税务登记表,同时交回旧的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应报送的资料 一、企业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 4.验资报告复印件(须到验资机构加盖印章确认); 5.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末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6.股东的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及国、地税税务登记证或身份证(个人股东)复印件; 7.法人代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及复印件; 8.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9.有主管部门的应提供主管部门的批文或证明。 非独立核算企业须附上述 1、2、5、7、9及总机构的营业执照副本、国、地锐税务 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批文。 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1.营业执照或者行政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批准成立文件、社会团体登记证书、民办非 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或证明; 2.统一代码证复印件; 3.有关章程、合同、协议书; 4.银行账号证明;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6.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未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三、个体工商户 1.营业执照副本有效复印件; 2.负责人、经营人、合伙人、发票管理员(办税员)身份证复印件; 3.房屋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末办理产权证明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协议等复印件); 4.有开户银行的须附银行开户申请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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