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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征税问题的批复

厦地税政一[2000]12号颁布时间:2000-06-28

     2000年6月28日 厦地税政一[2000]12号 思明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开展对厦门市出租车公司收取承包费纳税情况检查的请示》(厦思地 税政[2000]20号)悉。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福州仓山出租车公司实行车辆承包经营征收营业税 问题的批复》(闽地税政一[1998]5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对出租车 公司向承包人收取的承包费(含每月和一次性固定收取的承包费),视同资产设备租赁 行为,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对承包人则按其向旅客收取的运费依 “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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