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未换证户清查工作的通告
颁布时间:1998-12-30
为了加强税源管理,减少税款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漏征漏管
户清查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地税实际工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组织
清查漏征、漏管。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确定本次清查重
点。
(一)已办理工商登记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二)按规定不需办理工商登记而由有关机构批准设立未办理地方税务登记
的单位和个人;
(三)其他己发生纳税义务但未按规定办理地方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四)代征、代扣单位;
(五)各类集贸市场及专业市场;
(六)各类承包、租赁经营户;大商场中的出租柜台;写字楼、宾馆和饭店
的租用客户;人防工程设施改为商用的租用客户;私房出租户;
(七)虽已办理税务登记,但长期未履行申报纳税义务的漏征户以及199
6年至今未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业户。
二、1998年7月6日起,税务机关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纳税人进行实地清
查。检查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和纳税情况,纳税人应当主动出示税务登记证件、
完税凭证,积极配合清查。
三、凡于1998年7月6日之前纳税人自查自纠,主动申请补办地方税务
登记或换发地方税务登记证的,可以免予处罚;补缴税款的,可以只补税不罚款。
凡于1998年7月6日后经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未换证户,将严格按《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补税。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
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对于漏征 、漏管、未换证户,任何人都有权向税务机关检举,一经查实,
税务机关将按规定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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