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公司代财政办理保险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财税政[1994]048号颁布时间:1994-12-12
1994年12月12日 闽财税政[1994]048号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精神,保险业务除列举
的险种免征营业税外,其余的保险业务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保险公司为财
政代办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及保险公司的代办手续费收入,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
恢复征收营业税。
代保险业务的营业税应按规定就地交入省库。
希转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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