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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成本利润率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颁布时间:1994-12-10

     1994年12月10日 闽地税政一[1994]008号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辖市各地方税务分局,省局直征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结 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 产的成本利润率在10%-20%的幅度内,由各地市自行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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