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福建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政二[1994]004号颁布时间:1994-08-12

     1994年8月12日 闽地税政二[1994]004号    福州市税务局:   你局榕税政二[1994]223号请示悉。关于企业经营者工资税前扣除问题 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09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即经营者 工资应并入整个企业工资总额,按企业所适用的工效挂钩办法或计税工资、提成工资 办法,给予税前扣除。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